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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过期食品、拔罐受伤?法院:赔偿!

又到一年“3·15”
为释法普法、倡导诚信
兴国法院公布两起消费者维权案例
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
消费时“擦亮双眼”!


案例1——过期食品维权案


案件详情



2022年1月,苏某在被告兴国县某百货店购买零食,发现所购买的巧克力(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8日,保质期至2022年1月3日)已超过保质期,便向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百货店货架上发现了该种过期食品仍在销售,对被告百货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苏某以被告销售法律所严禁的过期食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0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赔偿原告1000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兴国县某百货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理应将购物款退还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苏某购买的物品金额较小,其在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0元之外按1000元的最低标准索赔于法有据,依法判决被告兴国县某百货店退还原告苏某购物款10元,并赔偿原告苏某1000元。条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2——拔罐受伤维权案


案件详情



谢某为某足浴店的经营者,范围包括足浴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现已被依法注销),陈某系该足浴店的技师。某日晚上,在技师陈某为顾客张某提供拔罐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酒精洒在了顾客张某身上,后酒精被引燃,导致顾客张某全身多处被烧伤。经鉴定,顾客张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客张某在某足浴店接受拔罐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顾客张某在接受拔罐服务过程中,因技师陈某操作不当,将酒精洒在了张某的身上,后酒精被引燃,导致其全身多处被烧伤。该足浴店作为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受伤,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因该足浴店在诉讼过程中被依法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谢某承受。技师陈某虽不是本案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但其在提供拔罐服务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受伤,具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顾客张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谢某、陈某各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50%即14959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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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   勇、钟常军             编辑|李羚湲、谢小丽
审稿|胡   颖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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